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发布者:郁雪颖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718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德育改革,建设优良院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基本分(70分)的基础上通过加减分,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学期的表现进行测评,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超过者以100分记。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获得基本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言论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不散布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的言论,遵守法纪法规。

2.基本遵守《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行为规范》,为人忠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生活俭朴;具有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兴趣广泛,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断完善自我,具有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条  加分

1.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受到院、校、市、省、国家表彰的,分别加1、3、4、5、7分。

2.所在宿舍被评为系文明宿舍等,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被评为院“四星级”、“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2、3分,被评为校文明宿舍,优秀之家、模范之家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3、4分。

3.学期考试总成绩在班级前6%,按名次分档加12-10分;6%(不含)-20%分档加9-4分;20%(不含)-40%统一加3分。

4.学期考试总成绩较上学期每提前1个名次加0.2分。

5.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3分、5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八级分别加3分、5分;日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二级、一级分别加3分、5分;通过英语口译中级、高级分别加3分、5分;文科学生通过省(国家)级计算机一、二、三级考试分别加1、2、3分,理工科学生通过省(国家)级计算机二、三级考试分别加1、2分。

6.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主持人每项加10分,合作者视贡献加3—5分。独立拥有院、校、省、国家级科研课题,分别加2、4、8、10分;在教师指导下从事相应级别的科研活动,分别加1、2、3、4分。

7.参加科技竞赛,获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3、2、1、0.5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5、4、3、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8、7、6、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12、10、8、7分。合作者视贡献比照第一作者酌情加分。

8.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4、6、8分,合作者视贡献酌情加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件)分别加5、3、1分(在校、院内自办刊物发表每篇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合作者视贡献比照第一作者酌情加分。

9.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分,最高加2分;义务献血等每次加1分;受院、校、市、省、国家表彰的,分别加2、3、4、6、8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征文等获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3、2、1、0.5分;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4、3、2、1分;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5、4、3、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7、6、5、4分。

10.担任校、院、系学生干部,正副主席,能履行职责,分别加5、4分,部长级学生干部,团委委员、社团负责人、班级班长、团支书,能履行职责,加4分;担任校、院、系副部长级学生干部,班级副团支书、副班长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加3分;一般学生干部(即干事、委员、小组长等)加1.5分;获校(院)、省级先进班、团集体称号班级中的班长、团支书分别再加2、3分,副班长、班委委员、副团支书、团支部委员分别再加1、2分。其他同学分别加0.5、1分。

11.参加系、院、校各类社团组织,并能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加1分;获得院、校表彰的,分别另加1、2分。

12.积极参加公共文化类选修课,每选修一门课程,成绩合格者,加1分。

13.在校期间获得教育部门、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或者通过行业资格考试的,每项加2分。

14.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2分。

15.参加文化、体育等各类活动,获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2、1.5、1、0.5分;市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3、2、1.5、1分;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5、4、3、2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分别加7、6、5、4分。

第三条  减分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安定团结及社会秩序的言行,一次性减50分。

2.有吸烟、酗酒、随地吐痰、异性交往不得体等不文明现象,每人每次减3分。

3.宿舍未达标,宿舍成员每人减5分;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每人减1分;夜不归宿者每次减5分;使用违章电器,每次减3分。

4.违反《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和《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诚信守则》每次减2分;被违规登记每次减3分,受到院、校通报批评每人每次减4、5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分别减10、20、30、40分。

5.每旷课一学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事假一学时减0.1分(每天以8学时计)。

6.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每门减2分;补考或补修不及格再减2分。

7.体能测试不达标,减6分。

8.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不能很好地完成集体、组织分配的任务,一次减2分。

9.未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每次减2分。

第四条  学生考试名次加分,各班级应根据规定范围合理分档加分。

第五条  各类获奖情况,均应以相应的证书或文件为准。自学考试通过相关课程,以通过考试证明为准。

第六条  上述各条款所规定之加减分项除第二条第5、13款每次测评可重复计算外,其他均在测评学期内实施,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因同一情况加减分,取该项最高分。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以5—7人为宜。测评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优评先、毕业鉴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系、班级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测评时学生本人提供加分证明,系学工办提供减分证明。

第十条   本细则未列入条款,可类比近似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