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者:郁雪颖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360

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积极践行“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营造良好的院风和学风,进一步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违纪学生明确努力方向,积极追求上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解除处分适用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六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十二个月;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并认真撰写思想汇报,每三个月提交一篇思想汇报;

(四)积极参加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担任义工40小时以上,受记过处分的学生须担任义工60小时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担任义工80小时以上;

(六)班级评议中,参加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80%,同意其解除处分的人数不低于参加人数的80%。

以上条件均需具备。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采用积分制,依据学生受到处分后在思想修养、群众基础、专业素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达到标准分值者,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积分达到15分、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积分达到10分,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三)计分标准(下列各项均为受处分之后获得):

1.考研达到录取分数线,加10分;被国内外高校录取者,加15分;

2.参加自学考试或参与第二学历学习,通过全部课程,加10分;

3.非英语专业通过英语国家四级考试,加5分、通过六级考试,加8分;外语专业通过专业四级考试,加5分、通过专业八级考试,加8分;

4.主持国家、省、校院级科研课题、创新项目等,获得立项者,分别加10、8、5分,顺利结题者,再加5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每项加15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者加10分;团体项目负责人全额加分,项目成员减半加分;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核心期刊每篇加10分,省级期刊每篇加5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500字以上)国家级每篇(件)加8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6.获得国家(部级)、省(厅级)、校、院级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类竞赛奖项等,按相应等级一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6分,二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6分、4分,三等奖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团体项目负责人全额加分,成员减半加分;

7.取得与专业相关并符合《科文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证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证书、技能证书,每项加4分(取得普通话证书、创业培训证书、驾驶证每项加1分);

8.每学期学习成绩无不及格,加1分/学期;每学期成绩达到班级前40%,加2分/学期;每学期达到班级前20%,加4分/学期(本条不累加);

9.担任义工积极完成工作后,自愿继续服务的,每延长20小时加1分(本条累计不超过3分);

10.其他可以证明该生在违纪后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加分。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六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十二个月的学生,可在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每年在五月和十一月召开处分解除评议会议,逾期顺延受理。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由学生本人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二)系办初审: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表现提出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部门审核:学生事务部根据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相关材料,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审核意见;

(四)学院审批: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议会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在院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申请解除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除从重或加重再次违纪处分外,其申请解除前次违纪处分的期限顺延至再次处分期限届满后。两次处分应分别计算积分。

第七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第八条  学生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