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院规院纪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对待自己所犯错误。如对学院处分决定有异议应遵循客观、诚实的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院处理学生申诉,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学院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申委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必要时聘请院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委会主任由院领导兼任。申委会委员任期为二年。
第八条 申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申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对重大、复杂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欲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违纪学生申诉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
(二)超越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申诉,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延长期限需经院长同意)。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委会认为学生申诉情形简单,有明显不当的,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申诉人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方式。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的申诉可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的,参照《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
第十六条 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予以维持;
(二)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建议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不存在、证据不足、违反上位法规或规定程序和权限、超越或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建议撤销,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委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案件复查结论需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申诉案件复查结论作出后,应出具《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违纪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并经申委会主任签字后由申委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违纪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刻生效。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委托、转交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违纪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学院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暂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申委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申委会委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按学院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