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共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委员会。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江苏师范大学和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推荐院长(行政负责人,下同)、副院长(行政副职,下同)人选。
第八条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开办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江苏师范大学,金额600万元人民币;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金额14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本科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9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董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
(三)罢免、增补董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四)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院长及其提名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四)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十)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董事提议,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董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下述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作出其他决议,以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本单位院长及其提名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三)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为专职,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本单位院长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监事5-7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董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董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董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费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党在本单位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本单位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本单位发展。支持本单位董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本单位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本单位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本单位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单位党委在二级学院(系、部)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本单位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本单位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本单位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单位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终止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交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1日第六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