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资助,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科文学院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或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一种有效形式,学院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正当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学生事务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工作。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用途与使用办法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金由学院下拨或向社会募捐等。
2.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3.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经用工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学生事务部按月发放。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1.每学期初,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提出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请,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学生事务部公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包括岗位、工作时间、聘期、报酬、条件要求等)。
2.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个人须填写报名登记表,经用工部门面试考核后录用,学生事务部公示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名单。
3.用工部门每月要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学生事务部依据各部门用工考核情况,统一核定并发放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1.上学期所修课程中出现不及格现象的;
2.用工部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3.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的;
4.有用勤工助学报酬请客、挥霍浪费等不节约现象者;
5.生活中有吸烟、酗酒等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者;
6.违反校规校纪者;
7.恶意欠费者。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