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体,以学术型提升和国际化办学为两翼”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科文”精神特质和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开放型高素质人才,规范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确保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院与境外高校达成交流合作协议项目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赴境外高校短期交流访问的本科在籍学生,及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自行到境外高校(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高校)学习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具体形式包括:课程学习(含申请境外高校学位)、合作研究、见习实习和交流访问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各类项目由综合事务部(合作办学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综合事务部、教学事务部、学生事务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的跟踪指导、相关费用核准和收缴及返校后的复学手续办理等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交流学习修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转换等由教学事务部负责,学生档案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及宿舍安排等由学生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申请选派
第五条 申请参加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归来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成绩良好,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三)足额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外语水平达到相应要求,且符合申请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的各项条件。
(四)遵守并承诺履行出境前与学院签订的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学生应申请参加与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返校后回到原专业继续学习。如因专业撤销、暂停招生等原因而无法编入原专业学习的,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考核,通过后转入与交流学习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并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转换。
第七条 学生申请参加学院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合作项目的选派程序:
(一)学生根据学院公布的与境外各高校交流合作项目介绍,遵循自愿原则,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综合事务部(合作办学办公室)审核。
(二)综合事务部(合作办学办公室)受理学生报名申请,按照学院合作项目具体要求,审核学生申请资格。初选名单确定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获准申请的学生在综合事务部(合作办学办公室)指导下自行办理合作项目高校所需申请材料及相关出境手续。因出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级继续学习。
(四)获准申请的学生持综合事务部(合作办学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同意×××同学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或缓考、档案和组织关系管理、学费和住宿费结算及离校手续。
(五)获准申请的学生办理完毕所有手续离校前,学生及其家长须与学院签订《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请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赴境外高校短期交流访问,不办理休学、档案和组织关系管理、学费和住宿费结算及离校手续。学生选拔、推荐程序由学生事务部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报综合事务部(合作办学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生申请自行到境外高校学习的程序:
(一)学生持境外高校接收函或邀请函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自行赴境外高校学习申请表》。
(二)学生持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的接收函或邀请函和《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自行赴境外高校学习申请表》到综合事务部(合作办学办公室)复审校验,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获准申请的学生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等事项。因护照签证事项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级继续学习。
(四)获准申请的学生持综合事务部(合作办学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同意×××同学自行赴境外高校学习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休(退)学或缓考、档案和组织关系管理、学费和住宿费结算及离校手续。
(五)获准申请的学生办理完毕所有手续离校前,学生及其家长须与学院签订《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自行赴境外高校学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十条 申请参加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从我院入学至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如超过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学院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合作项目的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原则上按照合作协议予以认定和转换。合作协议未作约定的或申请自行到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按以下规则予以认定:
(一)修读课程和教学要求与我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直接按我院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属性和学分标准予以认定。
(二)修读课程未列入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可视其课程性质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
(三)参加实习、实践获得的学分,可按我院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予以认定。
学生所修课程成绩按以下规则予以转换:
(一)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的,在我院成绩库中也可按百分制记载。同时,根据课程学习难度,也可按一定比例转换,具体标准由教学事务部、综合事务部联合商定。
(二)课程成绩以“A(5)、B(4)、C(3)、D(2)、E(1)”五等级制记载的,在我院成绩库中需转换成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载,按下表进行转换:
等级 | A(5) | B(4) | C(3) | D(2) | E(1)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5 |
五级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二级制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三)课程成绩以“A+AA-、B+BB-、C+CC-、D+D、E+E”等级制记载的,同样在我院成绩库中需转换成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载,按下表进行转换: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E+ | E |
百分制 | 100 | 95 | 90 | 88 | 85 | 80 | 78 | 75 | 70 | 65 | 60 | 55 | 45 |
五级制 | 优 | 优 | 优 | 良 | 良 | 良 | 中 | 中 | 中 | 及格 | 及格 | 不及格 | |
二级制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并将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成绩证明附后,提交教学事务部审核。
(二)教学事务部进行学分认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直接录入学生成绩库。
第十三条 学生在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如与我院不一致,课程设置差异较大,学生返校后必须根据我院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重新补修有关课程,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取得境外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交流学习期间完成的学习任务量(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任务量)不低于我院相应专业的学习任务量,学生可凭成绩证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或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和学位认证证明到教学事务部申请原专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经教学事务部核准,院长办公会审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参加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按所学专业足额缴纳离校前的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后准予出境交流学习。
第十六条 参加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返校后如申请学分认定或直接申请原专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须按原所学专业学费的75%缴纳离校期间的学费后准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参加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学生党员(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组织生活和党籍管理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返校复学后,不参与境外学习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类奖项的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以及境外高校校规,接受境外高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返校注册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学校、地区或国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学费等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