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郁雪颖发布时间:2018-09-27浏览次数:540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参照徐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院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该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A档)、一般困难(B档)两档。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特别困难档(A档):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400元,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1)基本上无固定经济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3)持有市、县(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4)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

      (5)城市家庭中父母失业,无固定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

      (6)农村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

  (7)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8)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2.一般困难档(B档):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55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一般困难学生档案。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

  (2)城市家庭学生父母中一人下岗,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000元;

      (3)农村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于5000元;

      (4)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三)在认定评议时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四)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特困生(A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经济困难学生的30%。

   (五)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六)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吸烟、酗酒、赌博、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行为;

  (二)在校外租房或包房住宿;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上网、洗浴保健场所高消费或经常外出旅游;

  (四)购买高档娱乐器材、通讯设备、时装和化妆品等;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六)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登记表》。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盖章,提供下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相关福利单位或医疗单位开据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 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7.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8.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资格审查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系学工办会同辅导员(班主任)进行。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五)提出建议名单  在系学工办的指导下,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六)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扼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2.根据本人意愿,可由申请建档的学生首先逐一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如申请建档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全体同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5.评议结束后,申请建档的学生返回会场,全体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6.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依据。  

   (七)系学工办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系学工办提出异议。系学工办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学工办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院学务部提请复议。院学务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系学工办报送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九)院学务部负责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  档案调整  

   (一)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与新生建档同期进行,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补档等。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撤消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学工办审核确定,记录在案。第七条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复查工作,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庭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在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等有关资助工作中,在符合品学条件下,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方可考虑。

   第九条  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全院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弄虚做假。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三)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学工办应及时作出调整。  

   (四)要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律,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做一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