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登记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7.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选。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根据评审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学工办根据本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事务部;经学生事务部严格审核后,确定初评名单,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最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怀,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自觉维护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荣誉,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分摊,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