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者:郁雪颖发布时间:2018-09-27浏览次数:348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

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

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六)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注重培养专业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七)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违规登记、通报批评及各类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校、院组织的各类活动,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四) 所在宿舍一学期有2次及以上被学校或学院抽查为较差宿舍。

(五) 在校已完成个人申请学院审批流程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当年度生源地助学贷款。

(六)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七条  上学年考试有不及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降低一个等级。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基础较差但学习勤奋的学生;父母双亡、孤儿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认定批准,可以不受成绩限制。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名额分配原则上向低年级适当倾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综合成绩进行等级的划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根据省资助中心拨付时间分春秋学期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学工办根据本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事务部;经学生事务部严格审核后,确定初评名单,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最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二) 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按要求向学生事务部提出书面意见,学生事务部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及时向学生反馈。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重复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学金。

第十四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已受资助者,如受纪律处分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如休学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