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三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专转本学生在我院学习满一年后第三学期参加评选。
第三条 院长奖学金名额为在校二、三年级学生数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长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院长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该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院长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部。
第六条 各系成立院长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工办主任负责,学工办老师兼任该小组成员。各班级成立院长奖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申请院长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如遇非整数,则小数点后不保留);
2.一年中智育成绩(包括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平均成绩在85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 分,总成绩在班级前10%(如遇非整数,则小数点后不保留);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在校期间未受任何违规登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院长奖学金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院长奖学金审批表》;
2.各系评审工作小组讨论,学工办主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院长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3.院长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方为通过。
第九条 院长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3月份。
第十条 院长奖学金评定是一项十分严肃、关系院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各系应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宁缺勿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院长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对获得院长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张榜公布,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分别于5月、10月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1000元。
第十二条 院长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充分认识学院的关怀,珍惜机会,自觉维护院长奖学金的荣誉,合理使用奖学金。对获奖后不思进取以至违纪的学生,将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停发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