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为班级学生数的5%、10%、25%,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800元、500元。班级学生数应为评奖时班级现有在校学生数(不含休学生)。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智育成绩(包括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不含开放式网络课程)和体育、军事训练实践课程达标(不计入智育成绩)为依据。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其综合素质测评、智育成绩均应在班级前50%,以智育成绩高低确定获奖者和获奖等级。
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别在班级前20%和30%方有资格参加一等奖的评定,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40%方有资格参加二等奖的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1.受通报批评及各类处分;
2.考试、考查成绩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成绩合格的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比);
3.转学、转系(专业)未满一学年;
4.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
5.休学期间。
第四条 评奖年度内受违规登记、所在宿舍卫生不达标者,降低一个获奖等级。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学生事务部向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下达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指标。
2.各班级公布智育成绩,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并进行公示。
3.各班级提出获奖同学初步名单并进行公示。
4.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5.学生事务部审核各系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6.学院发文表彰。
第六条 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的奖学金并进行表彰。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九月份评定,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