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郁雪颖发布时间:2018-09-28浏览次数:6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加强院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在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同时具有本办法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六)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酌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学院将依据其违纪的事实及处罚办法从重处理,并将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其派遣单位;未派遣的毕业生,违纪处理结果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损害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诈骗、冒领、盗窃公私财物或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基于盈利目的,在网络或线下从事借贷代理人、宣传推广人,诱导或协助他人借高利贷,对他人或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参照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有藏匿、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吸毒人员主动办理休学并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分;贩毒、藏毒、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参照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贩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的,对其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捏造、散布虚假、有害信息,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使用学院名义或在院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院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荣誉称号评比、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学费减免申请等事项中提供不实信息的、参与网络“刷单”获利的、通过他人或者第三方软件“代看代刷”开放式网络课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违法违纪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院外人员打架、到院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院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未请假离院每天按9学时计算,未请假离院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一)不足10学时,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超过50学时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按退学程序处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等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

第三十六  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5.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6.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7.携带存储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电子、通讯设备参加考试但未使用的;

8.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考试答案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4.携带电子、通讯设备并且存储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在考试过程中进行查看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作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四)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由于作弊行为受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学院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擅自发行报刊或者故意修改经审阅的报刊内容并发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撕毁学院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抽烟、酗酒、高空抛物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规张贴、悬挂条幅等宣传品、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宿舍内有关违章行为处理按《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及违章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即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如涉及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罚权限及程序

第五十条  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事务部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学生事务部审核,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的,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学生事务部提出建议,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系和院外违纪事件,由学生事务部牵头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学生事务部教育管理办公室指导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意见,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生拟处分意见表》;

(三)学生事务部教育管理办公室指定相关人员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告知学生拟处分意见以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事务部审查拟处分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学生事务部根据会议决议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4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第五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从处分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处分的学生,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处分期满者,经学生申请、系办初审、学生事务部审核、学院审批,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直接告知的学院将采取适当方式在院内予以公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复查决定以复查决定书的形式发放给申诉学生本人。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六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十二个月的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建议,学生事务部审核,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交由院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