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精神,以及《江苏师范大学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意见》(苏师大办发〔2013〕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一)来学院检查指导工作的市(厅)级以上领导。
(二)兄弟院校校级党政领导及由校级领导率领的参观、交流团组。
(三)来学院联系洽谈工作的国内外合作单位领导和来宾。
(四)参加我院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的领导和来宾。
(五)其他需要接待的领导和来宾。
二、接待工作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仪式、务实节俭、尊重风俗习惯、按照国际惯例,遵循归口管理,对等、对口接待等原则。
(一)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合作单位主要领导,学院主办(承办)的活动和会议来宾等重大公务接待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二)由部门(系)举办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等接待工作由主办部门(系)牵头负责,院长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系)配合共同完成。
(三)主要活动内容在部门(系)进行的接待任务,报知分管院领导后,由对口部门(系)负责接待。
(四)涉外及港澳台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室协调。
三、接待工作程序
(一)需由学校(江苏师范大学,下同)接待的公务活动,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将客情报告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配合校长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
(二)学院接待活动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院长办公室将接待客情报院领导审阅批示,根据领导批示和客情要求拟定接待方案、安排活动日程,接待方案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系)接待活动中需院领导出席的,主办部门(系)须提前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协调安排。
四、接待工作要求
(一)住宿安排
1.来宾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或标准低于师资培训的宾馆。
2.来宾住宿费原则上自理或从主办(承办)活动(会议)等专项经费支出。
3.确需由学院承担住宿费用的,一律安排单间或标间;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二)公务用餐
1.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住宿宾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工作餐,用餐一般以自助餐形式;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桌餐安排要注重节俭,菜品以当地家常菜为主;酒水及饮料使用本省地产品或指定产品,不使用高档酒,工作日午间接待不得饮酒。
4.由部门(系)安排需院领导出席的陪餐,费用由部门(系)承担。
(三)会务安排
1.一般会务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制作背景板,不摆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记本。
2.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或度假村举办会议和活动。
(四)接送安排
1.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2.院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车站迎送,确需迎送的一般在住地进行。
3.上级部门和重要来宾一般安排接送站;其他单位、兄弟院校除主要领导外,一般不安排接送站。
4.学院领导参与公务的接待用车,由院长办公室安排。各部门(系)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学院一般不安排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安排。
(五)其他要求
1.国际交流活动接待按照国际惯例执行。
2.接待中原则上不赠送礼品,考虑到校际交流、重要学术活动及对等原则,确需赠送礼品的,可以选择带有我院标识或地方特色纪念品。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院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