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夏天发布时间:2018-11-13浏览次数: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运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建、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掌握学院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件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设备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购置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院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库房、学生公寓及食堂、经营用房等;构筑物包括运动场、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卫生设施等。

(二)仪器仪表:包括工业自动化仪表 、电工仪器仪表等。

(三)机电设备:包括木工机械、焊接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

(四)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录像放像设备、多媒体设备等。

(五)印刷机械:包括复印设备、影印设备等。

(六)卫生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卫生防疫器械等。

(七)文体设备:包括文艺设备 、体育设备等。

(八)图书:指图书阅览室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电子文献资料)。

(九)工具、量具和器皿:量具、量仪和器皿等。

(十)家具: 包括木制家具、金属家具和钢木家具等。

(十一)行政办公设备:安全消防设备、炊事设备和清洁卫生设备等。

(十二)被服装具:被服、装具等。

(十三)其它。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类别。

第七条 数据库使用年费、机器设备的零星维修器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建、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院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三)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规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调配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六)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参与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工作。

(二)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本部门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按固定资产管理中心要求报送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门资产管理人员,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部门物资设备的申请、验收、登记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后勤事务部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六)学院安排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四)学院安排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及资产配置定额,向固定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二)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并汇总上报。经学院办公会议审批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后勤事务部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追加、变更计划,或因资产损坏等原因确要更新的,应由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向后勤事务部固定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

(一)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经竣工决算审计后,登记固定资产。

(二)配置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部门申请固定资产时,应向固定资产管理中心提交配置申请,并提供物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审核通过后,进入配置程序,按照学院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入后,固定资产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三)基建工程验收办法按国家现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执行。

(四)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则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编号是固定资产的身份标识,不得更改),同时制作相应的资产卡片固定在固定资产上。

(五)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和核算

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且手续齐全后,由经办人到计划财务办公室进行费用报销,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资金拨付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和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条 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授权审核报批。

第二十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办公室,按学院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使用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一)加强对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盗等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检修应该做到经常、及时。对教学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设备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建筑物定期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三)对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学院处置的固定资产被运出校门时应出示资产管理部门和治安保卫部门开具的出门证。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调剂或共享,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或被盗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赔偿。固定资产发生被盗,使用部门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同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并迅速组织查找。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发现违规使用、损毁,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在进行资产清查时,各部门、各教职员工必须密切配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固定资产资产管理系统中,对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转移包括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转移、不同部门之间调拨、部门调整引起的固定资产变动,教职工人事变动等固定资产交接、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部门资产管理员应配合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若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原固定资产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转移办理手续

(一)部门内部固定资产转移

部门内部的资产使用人、保管员、存放地点等要素一旦发生变化,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上报院资产管理中心,并配合办理部门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二)不同部门之间固定资产转移

不同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经固定资产管理中心调配,填写资产调拨单,准予调拨,并作相应信息变更。

(三)因部门调整引起的固定资产变动

因学院部门调整引起的固定资产变动,由相关部门资产管理员协同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对调整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确认后,填写资产调拨单,办理资产信息变更。

(四)人员人事变动时的固定资产交接

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办结固定资产交接、交还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心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结交还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无法上交个人使用固定资产的,需支付固定资产原值的折价款,在缴清折价款后才能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调拨、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和报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处置的资产收益。

(三)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对外捐赠。将尚有使用功能的固定资产经学院批准调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院占有但不需用的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因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由固定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必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在学院有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由学院组织的专家小组或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研究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照固定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学院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院所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处置核销的固定资产,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学院资产和财务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根据固定资产定义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核算目录、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启用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核算软件,设置和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帐,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接收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成本进行核算。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要进行折旧核算,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年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图书、档案不计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每年期中要进行一次盘点,年末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院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或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后勤事务部固定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