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升我院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我院教职工(含签有书面协议的院聘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以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本人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新调入我院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离职时间(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为准计发奖励。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
(一)正式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
(二)获厅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研究成果。
(三)被授予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成果。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分值进行核算,100元/分,按年度进行核发,每年上半年核发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一章 学术论文类成果奖励
第五条 凡在各级各类公开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4000字以上、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以上(或不少于2个版面)以及外文论文1500单词以上的学术论文(被SCI、EI、CPCI和SSCI、A﹠HCI收录的论文不限字数和单词数),均计发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同一学术论文被不同检索期刊检索或发表后被其他期刊转载的,只按其中最高级别的期刊标准计发奖励。连载的系列论文(指同一标题连载数期)只按1篇论文计发奖励。
第七条 社会科学类论文成果奖励标准:
(一)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和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新华文摘》上发表或被该刊物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400分。
(二)在我院认定的社会科学A类期刊(期刊目录另附)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200分。
(三)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50分。
(四)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50分。(本款项奖励学术论文字数要求可放宽至2500字)
(五)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30分。
(六)在其他一般公开学术期刊(非旬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学院组织评审,视其学术价值,每篇核计2-5分。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论文成果奖励标准:
(一)在科学引文索引(SCI)I区和Ⅱ区Top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400分。
(二)在科学引文索引(SCI)Ⅱ区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200分。
(三)在科学引文索引(SCI)Ⅲ区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100分。
(四)在科学引文索引(SCI)Ⅳ区期刊和我院认定的自然科学A类期刊(期刊目录另附)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80分。
(五)被CP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50分。
(六)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核计30分。
(七)在其他一般公开学术期刊(非旬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学院组织评审,视其学术价值,每篇核计2-5分。
第九条 对于学术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的期刊,申请奖励的教职工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对于学术论文第一和通讯作者均为我院教职工的,可由第一和通讯作者自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后由其中一人申报奖励。对于学术论文第一和通讯作者其中一方为校外人员的,按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检索给我院的数据库为依据,被收录到的予以奖励,收录不到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成果奖励标准:
(一)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核计5分。
(二)正式出版的学术译著,每万字核计3分。
(三)正式出版的编著性著作(不含以“编著”标示出版的论文集等),每万字核计1.5分。
上述著作类成果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若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著作,其所承担的部分社会科学类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自然科学类应不少于100个版面。
第十一条 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出版时如已接受学院资助,兑现奖励时将扣除学院资助部分。另,再版或修订版的著作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二章 获奖类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获奖类成果奖励除国家级“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下同)外,其他各级各类奖项均须以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且被奖教职工为所获奖项第一完成人。
第十三条 国家级奖项奖励标准:
(一)独立完成和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国家级 “三大奖”(须有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署名,下同),每项给予所获奖项奖金同等金额的奖励。
(二)与其他单位研究人员合作取得的国家级“三大奖”,以我院教职工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奖励至第七完成人。其中,第二完成人奖励金额为所获奖项奖金×25%;第三完成人奖励金额为所获奖项奖金×15%;第四完成人奖励金额为所获奖项奖金×10%;第五、六、七完成人奖励金额为所获奖项奖金×5%、3%、1%。
第十四条 部省级奖项奖励标准:
(一)获得部省级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原则上每项给予所获奖项奖金同等金额的奖励。对于所获奖项一等奖奖金不足5万元的,按500分核计奖励;二等奖奖金不足2万元的,按200分核计奖励;三等奖奖金不足1万元的,按100分核计奖励。
(二)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每项在本条“(一)”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
第十五条 厅市级奖项奖励标准:
(一)获得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项给予所获奖项奖金同等金额的奖励。若所获奖项未授奖金,一等奖按50分核计奖励,二等奖按30分核计奖励,三等奖按20分核计奖励。
(二)获得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30分核计奖励,二等奖按20分核计奖励,三等奖按10分核计奖励。
第十六条 其他奖项奖励标准:
获得各类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或其他科研奖项,若获奖教职工申请学院科研奖励,须提交报奖材料和获奖证书,经学院组织评审,确属国际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奖项,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高于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专利类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方可计发专利类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专利成果奖励标准:
(一)取得发明专利,每项核计100分。
(二)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核计30分。
(三)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核计10分。
(四)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核计10分。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九条 科研奖励由成果完成者中的我院教职工申请,每项成果只限一位完成者代表申请和接受奖金,署名排序在前者优先,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条 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
申请者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教职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随附相关材料),经院教学事务部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提出奖励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奖励明细院内公示,无异议的按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向学院提出异议,提供佐证材料。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院教学事务部负责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受理建议,并根据异议性质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由院长办公会认定后追回全部奖励,并参照《江苏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教职工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科文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文发〔201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