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夏天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352

为加强学院经营性用房的规范管理,保证学院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经营性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院,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房屋,包括永久性建筑物、简易房和临时设施等。

第二条 学院后勤事务部作为学院经营性用房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产权管理和日常维修等工作;徐州市文远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学院委托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运营监管等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院房产对外进行出租或经营。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经营性用房(地)对外出租或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用于出租或经营。

第四条 任何经济实体、法人单位和个人使用学院经营性房屋和土地资产,都必须按规定标准上缴给学院租金或资产占有费,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院经营性用房一律实行合同管理,水电费按实全额收取。由徐州市文远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明确租金、租赁期限、经营项目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定期收取房租、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要基础设施用房的租赁期不超过10年。

第六条 新建经营性房屋、合同到期以及腾退的经营用房屋要公开招租。招租工作分为招标、议标、邀标、谈判、集体评议等方式,禁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 对于满足学院师生亟需的服务保障类项目,公益性项目,在校生创业项目以及符合学院和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项目,经文远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可采取免予房租、优惠房租或合作经营等方式。

第八条 经营性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属自然损坏的由学院负责维修,因承租户原因造成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和他人财产损坏的,承租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九条 外单位临时租用、租借学院房地产,进行讲座、训练、集会等活动,须按规定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并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等。

第十条 对于经营性用房,学院按照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全年以十个月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文学院后勤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