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文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夏天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423

为加强科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学院全体教职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关于对查无实物资产进行赔偿的通知》及《科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移动、挪用、拆卸、改造资产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操作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设备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赔偿标准

(一) 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

1.电子类设备

(1) 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不足50%,按原值5‰进行赔偿;

(2)超过最低使用年限50%—100%,按原值2‰进行赔偿;

(3) 超过最低使用年限100%即一倍以上的,按原值0.5‰进行赔偿,最低赔偿1元。

2.办公家具及其它一般资产

由资产所在单位对原管理责任人进行提高资产管理意识教育,免予赔偿。

(二) 未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折旧)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计划财务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标准核算。

(三)以上范围之外没有明文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其它盘亏资产的赔偿金额,由固定资产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决定,最低赔偿1元。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的办公家具及一般设备的损失,由使用部门填写《科文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单》(见附件1),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 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设备损失,由使用部门填写《科文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审核、计划财务办公室核算具体赔偿金额,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 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和保卫办公室,由学院组织调查,明确责任后进行处理。

第七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办公室。事故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办公室。赔偿金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催还,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具收据。对拖欠不交者,学院财务将从个人工资帐户直接扣缴。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经学院办公会研究,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固定资产管理中心。


附件:1.科文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单.xls.xlsx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xls

     3.科文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明细(示例).xlsx